第291週/國際法並無「事實國家」與「法律國家」之分
第291週/國際法並無「事實國家」與「法律國家」之分
台灣很多學者專家強調,台灣是一個事實的國家,各級政府官員也表示,「台灣事實是一個國家,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是事實」。學者專家也說,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一個事實存在的國家,但在法律上還不是國家。理論上台灣學者以「事實國家」與「法律國家」的說法,形容對比台灣的現狀是錯誤的。
國際法上有沒有所謂「事實國家」與「法律國家」之區別或用法,當然也就沒有所謂「因為世界各國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事實存在的政府,所以中華民國是一個事實存在的國家」,這種說法的存在空間。
國際法只有給予新國家「事實承認」(de facto recognition),以及給予新國家「法律承認」(de jure recognition),沒有所謂「事實國家」(de facto state)與「法律國家」(de jure state)。國家就是國家,國際法上的國家,只有被「事實承認」或「法律承認」的新國家。
國際法上關於承認的理論,有「國家承認」與「政府承認」兩種形態,也有「事實承認」與「法律承認」兩種方式。一個國家成立之後,如果其統治並不是一個穩定的狀態,那麼世界各國先給予事實承認,待該新國家的統治狀態穩定之後,再給予法律承認。
政府承認也是比照此方式。雖然獨派團體及學者將其解釋為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,但是國際法上並沒有這樣的理論與區分,也沒有這樣的名詞。國家承認可以分為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,但是國家就是國家,根本沒有所謂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之區分。
最核心的關鍵是,一定是新國家有意願要建國,宣布獨立之後,各國才能給予新國家承認。台灣從未宣布獨立,宣布要建立國家,所以各國要給予國家承認,完全沒有機會,世界各國如何承認台灣是一個事實存在的國家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