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2週/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建國
第262週/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建國
一般主張,戰後所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,日本只是放棄對台灣的主權,並沒有提到日本將台灣放棄給哪一國,所以台灣不屬於中國。但是台灣民眾卻和中國國民黨的中國舊政權異口同聲地,不論戒嚴令解除之前或之後,一再的認同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合法統治,在中華民國體制下進行各項公職選舉,許多獨派團體的成員也都當選中華民國的公職。
台灣人接受了中華民國體制,在這樣的狀態下,要說我們和中國沒有關係,要說我們不須要再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,是說不通的。特別是,中華民國至少在1972年之前仍然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,此一政府有效統治台灣,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,並由台灣派出大使、代表團至聯合國,台灣怎會沒受過中國政府統治呢?
再就理論觀之,一國的新政府北京對其領域的一部份,即使長期無法統治,只要據地叛亂者並未主張分離獨立,建立新國家,則其領有之法效果並無影響。台灣繼續在中華民國這一中國舊政府的統治下,就是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中國的有效證明。
另一方面,各黨派及中華民國自總統以下的官員,不是一再主張反台獨,或是主張不會宣佈獨立嗎?這就是北京可以主張台灣是其領土一部分的最佳證據。台灣人不主張獨立,也未追求建國目標,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。
如果台灣不屬於中國,那麼是屬於哪一國?提出「台灣法地位未定」、「台灣不屬於中國」的事實、證據、法理,是否能夠說服各國與聯合國支持?之後,有那些國家有權利、甚至有義務站出來處理,「台灣法地位如何決定」、「台灣絕對不可以屬於中國」。
目前的國際社會是否有此可能,並形成共識?克服萬分困難之後,「台灣法地位未定」、「台灣不屬於中國」確定之後,如何處理台灣法地位,由誰來處理也是問題,台灣人民是被動的等待他國決定,或是主動爭取自己決定,向誰爭取?這些都很難處理。
所以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、宣布獨立,是成為國家的充分要件;與地位未定已定、台灣屬不屬於中國,完全無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