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「統派」定義
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「統派」定義 長期以來,台灣內部經常使用「統派」「獨派」,進行政治立場的分類,但從國際社會、國際法觀點來看,台灣根本沒有「統派」,尤其是在放棄反共之後,只有主張「中國大一統」的投降派。 國際法如果要談論統一或統合,參與的主體必定是國家。例如:歐盟即是歐洲二十多個國家協議統一的過程。歐盟的成員法國、義大利等,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。 國際法上主張統一的前提,就是各個成員國必須是獨立國家,如果不是獨立國家,就不可能談論統一的問題,或是有統一的問題。 例如,東、西德在二次世界大戰後,不但是兩個國家,而且都是聯合國會員國,所以才有兩德統一的歷史。 反觀在台灣所謂的統一派,始終都否認二個中國,從蔣介石的漢賊不兩立,到今天的92共識,都一再強調「一個中國」。 但是,就國際法來說,唯有主張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,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不同的國家,將來要邁向統一,如此才能稱為統一派。 事實上,台灣所謂的統一派,並沒有兩個不同國家的主張,反而堅持兩岸是一個中國, 雙方處於內戰對抗狀態,要求和談完成中國內部的大一統,客觀來說,應該稱為「中國大一統派」。 因此,在台灣內部所謂統一的用語或觀念,都與國際社會脫節、甚至相反,無法套用國 際法的理論說明。 因為,無論是國際法或國際社會的國家理論,必須是由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,有意願走向統合,才會出現「統一」的問題。 依此定義來看,台灣內部根本沒有「統一派」,只有投降北京政府的「中國大一統派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