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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

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  「國家論」、「領域論」、「條約論」是國際法最傳統、最重要、最基本的部分。值得注意的是,無論是「條約論」,還是「領域論」,都是在處理國家和國家之間的事務或爭議。 但是,從過去到現在,這個世界還不存在一個名叫「台灣」的國家,因此,如果糾結在以條約論、領域論來探討台灣地位時,「台灣人民」將會處於被動的狀態,無法主動參與爭論。 唯有「國家論」才能使台灣人民成為主體,有主導權可以處理獨立建立國家的問題。否則,任何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論,很容易就會由國際社會其他國家決定,「台灣」也無法成為有主導權的主體。 即使是目前屬於中國領土的福建省住民,如果他們希望從中國獨立出來,就可以依國際法「國家論」有關人民自決原則來追求獨立。 更不用說,長期不被北京統治的台灣,有更優勢的客觀條件,根據國際法的國家論,特別是聯合國成立後,「人民自決權」早己多次成為國際公約所重視與肯定的主流。 台灣人民研究國際法,有關台灣問題的探討,無須自陷於「領域論」、「條約論」的爭議,因為台灣還沒有國家地位,沒有主體性可以處理這些必需是國家才能參與的問題。 台灣人民要建國,必須以「國家論」為理論基礎,以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建國,這才是重 點。

全世界唯有台灣!必須列入公民教育的國際法常識

全世界唯有台灣!必須列入公民教育的國際法常識 國際社會從17世紀開始發展形成,最傳統、最重要、最基本的國際法理論,就是「國家論」、「領域論」、「條約論」,而探討這些理論的最重要前提,必須先是主權國家,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。 國際法的「國家論」,簡而言之,就是探討如何成為國家?國家是如何建立?亦即,人類歷史上的國家,應該怎樣而形成的理論。 首先,台灣要成為國家,最核心的要件,是在台灣的「人民」,表現建立國家的意志,再來才是主權、土地、政府等的基本條件。 當前的國際社會往來頻繁,由現代國際法建構的國際社會秩序之下,台灣要獲得進一步的安全生存與發展,就必須真正成為國家。 台灣人民必需要先自我主張是國家,也就是一定要宣布獨立,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。這是最根本的常識,但是卻常被台灣人忽略,所以國際社會也只能袖手旁觀,等待台灣人民站起來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。 其次,國際法上的「領域論」和「條約論」,必須是主權國家,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。如 果要討論戰後的舊金山條約,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領土歸屬的問題,因為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主張領有,不是國家的台灣或是台灣人,是無法主張擁有這塊領土。 最後,屬於「條約論」的舊金山條約,是由當時的日本向四十多個國家承諾,不再主張台 灣是日本領土的條約。台灣人不是主權國家,無法參與條約的簽訂,也無法主張條約的相關權利。 所以國際法上的「領域論」和「條約論」,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主張與談論,這是很關鍵 的部分。 至於台灣人民可不可以自決獨立,當然可以。暫不論諸如美國獨立以來,國際法的「國家論」,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,從聯合國憲章到諸多國際公約,國家論也不斷確立「人民自決原則」,不必尋求條約依據,也與現行領域歸屬於那一國無關。

從國際法觀點探討「獨立」的定義

從國際法觀點探討「獨立」的定義 長期以來,台灣內部經常使用的「統獨」爭論,從國際社會、國際法觀點來看,其實有諸多錯誤、矛盾的說法。 國際法如果論及獨立的問題,一定是一個國家內部有獨立組織、運動團體要求分離獨立。 但是在台灣,主張台灣獨立的團體都認為,現狀下台灣不屬於中國。 問題是,經常被強調所謂的台灣、中國是一邊一國,在國際社會的現實上,卻架構出不符合國際法學理上,台灣已經「事實獨立」的說法。 如果,台灣已經不是中國或任何國家的一部分,那麼還有什麼獨立的必要?需要獨立組織或運動嗎?台灣的媒體與學術機構,一天到晚做統獨民調,豈不多此一舉? 因此,在台灣內部所謂統獨的用語或觀念,都與國際社會脫節、甚至相反,都無法套用國 際法的理論說明。 至今全世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(包括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前後兩政府),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,也因為目前的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,所以我們才需要追求獨立,如此才能符合國際法上「分離獨立」的理論。

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「統派」定義

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「統派」定義 長期以來,台灣內部經常使用「統派」「獨派」,進行政治立場的分類,但從國際社會、國際法觀點來看,台灣根本沒有「統派」,尤其是在放棄反共之後,只有主張「中國大一統」的投降派。 國際法如果要談論統一或統合,參與的主體必定是國家。例如:歐盟即是歐洲二十多個國家協議統一的過程。歐盟的成員法國、義大利等,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。 國際法上主張統一的前提,就是各個成員國必須是獨立國家,如果不是獨立國家,就不可能談論統一的問題,或是有統一的問題。 例如,東、西德在二次世界大戰後,不但是兩個國家,而且都是聯合國會員國,所以才有兩德統一的歷史。 反觀在台灣所謂的統一派,始終都否認二個中國,從蔣介石的漢賊不兩立,到今天的92共識,都一再強調「一個中國」。 但是,就國際法來說,唯有主張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,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不同的國家,將來要邁向統一,如此才能稱為統一派。 事實上,台灣所謂的統一派,並沒有兩個不同國家的主張,反而堅持兩岸是一個中國, 雙方處於內戰對抗狀態,要求和談完成中國內部的大一統,客觀來說,應該稱為「中國大一統派」。 因此,在台灣內部所謂統一的用語或觀念,都與國際社會脫節、甚至相反,無法套用國 際法的理論說明。 因為,無論是國際法或國際社會的國家理論,必須是由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,有意願走向統合,才會出現「統一」的問題。 依此定義來看,台灣內部根本沒有「統一派」,只有投降北京政府的「中國大一統派」。